依据我国相干执法法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动物检疫监视局关于〈俄罗斯玉米、水稻、大豆和油菜籽输华动物检疫要求议定书〉增补条款》划定,容许俄罗斯全境大豆入口。现将有关事变通告如下:
一、俄罗斯大豆是指在俄罗斯境内一切产区莳植用于加工的大豆。
二、入口俄罗斯大豆不得带中国存眷的检疫性无害生物(见附件)。
三、入口俄罗斯大豆可接纳旱路、铁路、公路、航空等方法运输,装载的运输东西应切合检疫和防疫要求。
四、别的查验检疫要求按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8号通告实行。
本通告自觉布之日起实行。
海关总署
2019年7月25日